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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若干特殊问题研究

来源: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2 21:00:07浏览153次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特殊问题: (1)死亡赔偿的性质和继承; (2)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的责任和赔偿。以下是五六懂法网交通事故小编辑的详细介绍: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继受问题

死亡赔偿的本质是精神损害。那么是为死者还是为继承人?根据造成车祸的人是否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可以分为直接伤害和反射伤害。如果受害者死于车祸,他父母遭受的伤害是反射性伤害。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遭受反射性损害的受害者是遭受精神痛苦的人。作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他通常要求赔偿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所以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没有区别。从这个角度来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直接支付给受害人的亲属,而不是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换句话说,接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没有问题的。

 (二)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从伤害的分类来看,植物人是**重的。精神损害的补偿是抚慰和填补精神痛苦。似乎对疼痛没有感觉的植物人不符合逻辑。曾世雄先生和王家富先生对此进行了探讨,认为意识能力虽然是一个主观标准,但其重点是对某一事实的法律利益的判断,即判断某一事实发生或不发生时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将如何变化,而痛苦感是身体机能的直接反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 (1)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向没有能力感受痛苦的人提供安慰性金钱救济在逻辑上是不合适的,正如金钱是精神损害的赔偿方法一样。 (2)然而,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追求正义不一定遵循严格的逻辑规则。我们不能否认受害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他感觉不到疼痛。我们不能固守一些模糊的概念,忘记侵权法惩罚违法行为和救济无辜受害者的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以责论处与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责任惩罚。如前所述,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相冲突,但这一规定不影响受害者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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