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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赔偿精神损失,肇事行人起诉公共汽车公司,要求赔偿美容和精神损失。

来源: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3 07:36:02浏览139次

骑自行车的张女士被一辆公共汽车撞倒,五个多月之后,她很长时间不能站立或行走。因此,张女士向北京公交总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6000余元。今天上午,西城法院举行听证会,审理此案。

张在法庭上说,去年7月23日下午3点35分,她在新街口路口骑自行车时被105路电车撞倒。当时,交警认定105有轨电车负有全部责任。随后,张女士被送往积水潭医院治疗。她被证实有皮肤坏死、热痛感染,小腿和脚上有大量瘀伤。去年7月31日,张女士入院接受手术,切除坏死的皮肤和大量坏死的肌肉及里面的脓血。到今天,张女士仍然久久不能站立和行走。为此,张女士请求法院责令市公交总公司赔偿工作、交通、营养、除疤、美容、精神损害等损失共计2.6万余元。

但公交公司表示同意赔偿张女士的营养和交通费用,并同意酌情赔偿损失的工作费用,但不同意赔偿美容和精神损害。**后,张女士不同意法院的调解,案件将在不同的日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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