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果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15:40:03浏览148次

[案例]:

2001年7月3日,持有驾驶证的驾驶其弟孙某某的苏F-AP761中巴车从南向北通过南通市张江路三孔桥路段时,车辆右前部与王某某从南向西斜过马路的自行车左后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受重伤,骑在自行车后座上的孙女卢晓脑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肇事人孙谋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孙因交通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吕霄父母起诉法院后,要求孙谋、孙某某赔偿丧葬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33225元。孙回答说,他已被判处刑罚,根据有关文件,他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

[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安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的违法行为,确定损失由王某某和孙谋按照三比七的比例分担。因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依法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孙主张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标准,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孙某某作为车主,对孙依法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预付款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37条规定,判决孙赔偿父母丧葬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33225元,其中70%为25357.5元。如孙暂时无法赔偿,则孙某某应承担垫付责任。

[评估]:

本案事实非常清楚,关键问题是是否支持原死亡赔偿金33225元,确定赔偿范围应适用什么法律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颁布,1992年实施,规定人死亡,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虽然称之为死亡赔偿金,但其计算方法和标准与199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完全相同。2001年10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2001纪要)的形式明确指出,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表现形式。这一规定也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1年第7号法)相一致。本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二)造成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因此,可以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性质为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承认,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也是一种人身伤害。其实《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也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致人死亡,赔偿范围应包括死亡赔偿。

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确定的赔偿范围(简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00法第47号)不包括物质损失以外的精神损失,因此根据此规定,死亡赔偿不予支持。而且《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17号)也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即人民法院不受理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再次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原告死亡赔偿申请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表面上看,似乎办案法官更有把握适用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 第一,因为司法解释发布时间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应该先适用新法; 第二,司法解释对全国法官直接具有约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以法院系统内部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作为办案的重要依据; 第三,以最高法院的这些司法解释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判处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法官按照这些解释来判断,被改变的风险可能会小一些。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