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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车祸身亡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付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16:25:02浏览57次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决定依法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死者农民刘支付赔偿金,明确统一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死亡赔偿标准。2006年2月7日,日照经济开发区金家沟村农民刘在日照市新梁路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头东尾西停在一起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决定依法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死者农民刘支付赔偿金,明确统一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死亡赔偿标准。

2006年2月7日,居住在日照经济开发区金家沟村的农民刘,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日照市新梁路行驶,与停在路上的一辆大卡车相撞,刘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徐,一辆大卡车的司机,负次要责任。双方对本责任认定结论无异议,但对按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有争议的。之后,刘的近亲属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的用人单位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按40%的赔偿比例)赔偿损失15万余元。徐的用人单位认为刘是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东港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确定了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不同的补偿标准,是考虑到我国城乡差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山东省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渐缩小,特别是现在山东省取消了户口性质的划分,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因此,从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两种赔偿标准交叉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最高不最低的原则计算,即农村居民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支付。最后,法院判决徐的用人单位赔偿死者刘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近8万元(按30%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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