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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补偿费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什么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19:32:01浏览139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被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岁以上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被诉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是对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被害人生命权的丧失(死亡)的赔偿。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生命权的任何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的本质是被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传统上关于死亡赔偿的性质有两种学说:“丧失赡养”和“丧失继承”。根据“丧失赡养”理论,由于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生前赡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丧失生活资源供给,遭受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受害者没有任何近亲可以支持。为了平衡利益,法律规定侵权人还应当赔偿因被害人死亡对被害人近亲属的反映性精神利益造成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颁布的中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基本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界定为精神损失。根据“继承损失”理论,侵害他人生命造成死亡,不仅侵害了生命本身的利益,还造成了被害人剩余年限收入的“逃逸和损失”,即由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的财产损失。所以,死亡赔偿应该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界定的赔偿原则是受害人的物质损害范围,也包括赔偿范围中的死亡赔偿,即确定死亡赔偿的财产地位。死亡赔偿的内容是收入损失赔偿,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是事故责任人向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有继承权的人支付的固定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结合被害人身份确定,赔偿标准设定为二级、一级;城镇居民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补偿;二、农村居民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般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农村户籍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应该说,对同一事件中的受害者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是有问题的,但这是一个规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金采用“继承损失”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减少的补偿。根据目前的情况

2.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按照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赔偿模式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具体为: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金固定。被害人年满60周岁的,每增加一年,年龄降低一岁,被害人年满75周岁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的对象是剩余生命,但不完全是剩余生命。年龄太小的,补偿满20年,年龄大的,每多一年减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用的是“继承损失”理论,而不是精神安慰,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岁以上(实际年龄-60岁);75岁以上的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n[n:60岁以下20年(含20年);60岁以上:n=(实际年龄-60岁);75岁以上的人5年]

(3)60岁以下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75岁人员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3.特殊补偿原则。 第三十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不一致。受害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上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或者死亡赔偿。如果低的话,可以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赔偿,尽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4.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和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和一次性赔偿原则。这篇文章说了什么?也就是说,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即如司法解释第二条所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本解释第二条,应当实行过失相抵。赔偿权利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应当弥补过失,分担损失。

5.选择要起诉的法院。死亡赔偿金是按照被起诉地的标准计算的,所以被起诉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密切相关。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交通事故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前,当事人可以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标准高的法院管辖更有优势。在选择被诉法院时,应同时考虑诉讼成本,如道路距离、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当地诉讼的便利性、当地保护等因素。

6.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交通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不仅造成公民生命损失,而且对死者亲属和家庭造成巨大伤害。这种伤害不仅仅表现在巨大的物质损失上,还有无法用语言表达的精神创伤和痛苦。但是人是死而复生不了的,一个人的生命无论用多少钱都换不回来。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规定了死亡赔偿,但考虑到上述因素,应从实际出发,以货币赔偿的形式安慰死者亲属。这不仅是一种安慰,也是对肇事者错误行为的道德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加强了对生命权的保护,也是重视生命权的表现。同时,部分死者生前或死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对死亡给予一定的赔偿,也具有一定经济赔偿的性质。由于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因此该数额的分配应根据立法确立该数额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受助者应认定在死者配偶及直系亲属范围内,因其遭受最大精神创伤和物质损失,且因死者非正常死亡,家庭不完整,死者配偶及直系亲属对生活和工作影响最大。至于具体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稳定死者家属生活为主,精神赔偿为辅。死亡时与死者共同生活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应当较多,死亡时未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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