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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判多少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

来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19:55:02浏览84次

案例介绍:2004年3月,孙购买了一辆东风牌卡车,并聘请张负责驾驶和运输。2004年7月1日凌晨2时许,张、在正常行驶中撞倒正在逆行的刘。看到一起车祸,让张把车开走

案例介绍:2004年3月,孙购买了一辆东风牌卡车,并聘请张负责驾驶和运输。2004年7月1日凌晨2时许,张与撞倒正在逆行下班的刘,刘看到车祸现场,让张开车离开事故现场。刘死了,因为他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张和孙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绳之以法后。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孙于2004年3月购买了一辆东风牌卡车,并聘请张负责驾驶和运输。2004年7月1日凌晨2时许,张与撞倒正在逆行下班的刘,刘看到车祸现场,让张开车离开事故现场。刘死了,因为他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张和孙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绳之以法后。主持人:司机张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什么车主孙谋也被公安机关逮捕了?律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张和孙在一次交通事故后逃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化、证据灭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完全或者主要责任人是张、孙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二条规定,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有完全或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毫无疑问,张作为肇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孙作为车主,也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作为车主,他在交通肇事后没有积极抢救伤者,而是指使司机张驾车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五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也就是说,造成交通事故的不仅是驾驶员,还有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等其他人员。主持人:如果张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抢救,是否构成犯罪?律师:如果张看到有人被撞倒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将刘送往医院治疗。即使刘因抢救无效死亡,刘也要对事故负责。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张,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主动救助、报警在法律上从轻或者减轻;如果张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张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张应该依法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主持人:主要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哪些?行政责任主要是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而民事责任则主要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各省的索赔。张负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有报警、救护等情节的,也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持人:如果张意识到自己撞到人了怎么办?律师:如果张在打了刘之后没有意识到自己打人了,那他就继续开车送货。有学者认为张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被害人因张驾车逃逸致人死亡,应当根据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交通事故中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要求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张并不知道这起交通事故,更别说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张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承受t

假设张和孙看到刘被撞倒,然后把他抬上车,带他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刘因无法救治而死亡。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六条,张、孙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刘的家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依法要求张、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刘想自杀,故意撞上张驾驶的车辆。张和孙立即报警,并把刘送到医院治疗。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通事故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张和孙对这次事故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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