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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与营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伙食补助费标准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举证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5 16:09:02浏览144次

 【案情介绍】

2004年7月6日上午7时45分,张老师驾驶桑塔纳桥上班,在和平门路口与骑自行车的刘女士相撞。市交管局宣武交通支队确认,张老师负全责。事发后,张老师把她送到了急救中心。经医生检查,刘女士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18天。在住院期间,刘女士按照医生的建议买了很多营养品。出院后,刘女士要求张先生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9元,其中包括2000元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双方在其他赔偿项目上没有争议,但在住院伙食补贴和营养费上有很大分歧,因此双方诉诸法院。刘女士认为自己已经60多岁了,身体状况很差。这次住院对她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需要补充营养。她向法院提供了身体不好的医疗记录和购买营养品的账单,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部分营养费用。

【依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者确实需要去其他地方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者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应予补偿。 第24条规定,营养费应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受害者的残疾情况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是对灾民住院期间伙食费用的一定补助。对于住院的伙食补助,首先要解决的是补助标准。《解释》第23条规定“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参照执行”。所谓本地,一般是住院所在的市级单位。 第二个是赔偿期,应该是受害者住院期间。关于赔偿范围,《解释》规定,如果确实需要到其他地方治疗,且受害人不能住院,则赔偿受害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这个规定对于两类人员来说没有争议,但是《解释》规定中的“合理部分”是什么?按照立法思路,是指住在招待所和食堂,而不是星级酒店和高档酒店。

营养成本是几个补偿项目中最灵活的。《解释》第24条只有22个字:“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受害者的残疾情况确定”,简单明了,但背后有很多问题,其中证据的形式和效力是主要问题。

首先,“参照医疗机构意见”可以视为法律赋予或委托给医院的权利。在索赔时,受害者需要从医院获得营养或处方证明。关键是什么样的合格医务人员应该出具营养证明或处方。这些证明和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样的证据,以及如何质证和受理,都需要上诉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次,什么是营养、肉、禽、蛋、海鲜、人参、保健食品或滋补品?众所周知,不同的条件对食物有不同的要求,即使同样的食物用不同的方式烹饪,其营养也是大相径庭的。医院出具的营养证明和处方是否属于其权限或服务范围,从医患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其意见很可能带有倾向性。在诉讼中,营养证或处方如何在诉讼质证中证明其证据的“三性”,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合议庭应如何处理?如果医院以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医院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出具营养费意见,法官应该以什么作为“参考”?《解释》第24条显然给了医院和法官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营养费用的确定应该有两个必要的证据:1。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依据。个别情况,医疗机构未出具营养意见的,可以推定为营养,无需辅助治疗,营养费用不予补偿。2.营养等级标准与损伤对应关系。当然,对于每天需要温饱的人来说,追求营养是不现实的。在今天的日常生活中,在人们重视生活质量,高度重视营养补充的前提下,伤者营养费对应的营养显然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因此,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应该有一个范围和水平,不仅是为了审判,也是为了当事人的调解。

 【技巧提示】

住院伙食补助的计算比较简单,可以参照相关标准进行,而营养费主要是从医疗机构的意见来论证和提倡。请求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当事人不应盲目多问,营养费用应与当事人的病情和身体状况相关。否则,即使医院出具证明,法院也不一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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