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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适用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举证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5 21:12:02浏览89次

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支柱,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因为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往往发生在当事人起诉之前,作为法院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完整理解是以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为基础的。证据是法院作出法律判决的唯一证据,是法院无限恢复客观事实的唯一途径。而当事人是最了解案件事实的知情人,但为了达到诉讼的目的,往往会隐瞒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为了使法院法官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判断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再现客观事实,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分配,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和干涉。

1.关于举证责任的几个概念?

目前,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举证责任分配,只有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依据来自于分散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有转移,但举证责任一旦分配,就没有转移。另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和索赔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举证责任从请求权产生,一方完成后举证责任转移给另一方。要正确理解索赔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等概念之间的关系,首先要理解这些概念。根据一般理论,当事人的主张是指当事人有利于自己判决的陈述的法律效力和案件事实。当事人的主张包括法律主张和案件事实。法定请求权是指当事人根据一定的法律关系,通过满足自己的请求,证明自己的法律的真实性的负担。事实主张有两层含义,即一方面要承担主张责任,另一方面也要承担法官确认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真实性和提供证据的责任。并在法官拒绝确认时承担举证责任。索赔责任其实包括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造成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除的事实处于未知状态时,法院不适用该事实作为构成要件存在的法律,从而对当事人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1)举证责任是结果责任,来源于法律和法官的认定。毕竟案件事实是靠证据复制的,也就是说法律是真实的,但是法官只能靠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在法官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律后果不能由法院承担,因为根据“法官不得拒绝审判”的司法原则,只有一方可以承担法官不认定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有两层含义,即包括行为含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含义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主张事实的当事人在被证明的事实处于未知状态时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避免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出示证据的行为责任。又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从以上对几个概念的解释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包括举证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前提是主张责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的基础。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国际诉讼制度普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举证责任是否转移了。要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说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我们已经知道,举证责任包括举证责任,所以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也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关于举证责任是否可以转移,有两种观点,大多认为可以转移。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自始至终不是由一方承担,而是可以变更的,即举证责任可以从原告转移到被告,也可以从被告转移到原告。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8] 14号法律第十一条规定,案件中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应当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先行举证,再由对方举证。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以前事实的证据,这个事实是可以认定的。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先前的判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不能转移。原因是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案件性质决定。所以举证责任不能转移,只能转移提供证据的责任。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中,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采取后一种观点。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此外,第72条和第73条的规定也包含这一含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I)认为举证责任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转移。[6]我们基本同意后一种观点。证明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意义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行为意义的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作为行为,举证责任可以转移。究其原因,在于原被告和被告在诉讼中获胜的本能。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举证时,反驳方一定会举证反驳。这样一来,举证责任就不能转移了,因为它承担的是举证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在案件不真不假的情况下,它要承担不利于自身的法律后果的责任。此责任由案件性质决定,不会转移或变更。因此,本文提到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如举证责任分配,只考虑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谁先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前提,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为履行举证责任义务提供证据,所以举证责任分配更为全面。

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举证责任分配是为了实现和完成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而设立的,因此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以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原则为基础的。具体来说,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以正义为价值取向。从程序上看,正义的要素很多,但主要有三个要素,即 (1)法官的中立性; (2)当事人平等; (3)程序的透明度。的举证责任分配应以程序正义为目标,根据法律和事实的性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客观事实最大化为目标,给予当事人平等的举证机会,从而体现法官的中立性和程序的透明性,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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