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政策,按照本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

3.保险费率的浮动因素和比率如下: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浮动甲

一流的

过去一年中,没有发生负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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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两年里,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

-20%

A3号

在过去三年或更长时间内没有发生负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30%

A4号

去年,发生了一起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号

上一年度发生两起以上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

去年发生了一起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百分之三十

4.跨境保险最终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为:跨境保险最终保险费=跨境保险基本保险费(1道路交通事故关联浮动比例A)

五、交强险基本保险费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中国保险协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发〔2006〕638号)执行。

六、保险费率的浮动标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计算。摩托车和拖拉机暂时不会浮动。

七、与道路交通事故a相关的浮动比例为A1至A6之一,不累计。如果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则按照上浮或下浮比例中的较高者计算。

八、只有发生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九.浮动系数的计算范围介于上一份保单的签发日期和当前保单的签发日期之间。

十、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应根据上年已缴纳的交通保险费浮动补偿。如果是上一年度的赔付但尚未赔付,当期的费率不浮动,直到赔付后下一年度的费率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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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一)首次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保额不浮动。

(二)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费率不浮动。

(三)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或者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保险的短期保险案件,按照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4)被保险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确认丢失后被追回的,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费率不上浮。

(五)前一份保险单到期后,机动车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的计算范围仍在前一份保险单签发之日至当前保险单签发之日之间。

(6)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流之前,如果被保险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保险费率可以下浮。不能提供的,费率不浮动。

十二、交强险保单自保单签发之日起,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13.除非被保险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否则保险公司应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前,向被保险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附件),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出具保险单和保险标志。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应告知其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查询方式。

十四、已建立车险领域联合信息平台,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实现车险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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