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让保险公司少赔钱

记者昨天从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在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中,首次适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处保险公司少赔近3500元。

2006年10月20日,张驾驶的汽车被一辆大卡车撞倒。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薛是一辆大型货车的车主,在保险公司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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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内对张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张的修理费和误工费共计5499.99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于2006年10月1日执行,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承担有限责任,遂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一中人民法院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薛某为事故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由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条例》和薛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财产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事故责任人大货车司机的雇主薛某进行赔偿。据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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