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

2009年交通保险责任赔偿限额

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跨境保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批准中国保险协会上报的跨境保险费率方案。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新方案将于2月1日零时起实施。

此前,2007年12月14日,中国保监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召开了由投保人、公众、专家和消费者协会参加的强制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对中国保险协会提出的费率调整方案的意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和相关部委确定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的责任限额方案的内容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限额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无责任机动车的赔偿限额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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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保监会日前批准的中国保险协会上报的保险费率方案中,新的保险费率方案下调了《交强险基础费率表》0 42款中的16款费率,幅度在5%至39%之间,平均在10%左右。

新的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施。其中,2008年2月1日0: 00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期内尚未终结的保单按新的责任限额执行;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适用原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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