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交强险不赔

案例:

项为其一辆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为2008年9月30日至2009年9月29日。

2009年1月25日,项醉酒后,无照驾驶的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的黄先生相撞,黄先生受伤,两辆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老师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黄先生将起诉老师及其保险公司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向先生未取得驾驶证且为酒后驾驶,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黄损失的责任,因此判决驳回黄先生对保险公司的索赔。

专家评估:

孙,太平洋财产保险四川分公司律师

本案涉及到驾驶员违反无牌驾驶、酒后驾驶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缴纳强险赔偿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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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一般认为,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在于,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无论被保险机动车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只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但强制保险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要按照强制保险进行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或者喝醉了;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文是对交通保险法定免责事由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在上述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垫付抢救费用,也有权向受害人追偿。本案中,虽然教师投保了交强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责任期间,但保险公司不应因教师无证驾驶、醉酒而承担交强险责任,符合《交强险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专家提示:

交强险的对象主要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时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然而,投保强险并不意味着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得到保险公司的无条件保护。司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是对人和自己极其不负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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