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强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4:02:02浏览70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垫付被害人的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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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包括:
1、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发生的事故;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
(三)被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已提供抢救费用单据及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救助费用。
(一)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救助人数超过一人并在不同医院治疗的,可以按照限额内的人数平均分配;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度内调整。
首先要明确一点,不做现金预付款。保险公司在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及明细后,会向医院开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入救援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对于所有预付款的情况,保险人有权在预付款后向受害人追偿。扣除相关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恢复费,恢复收入将全部冲抵首付。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如果不判定机动车应当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改变方向支持机动车不投保交强险,等于改变方向支持违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21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绍,你或多或少应该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是第三方造成的损失,都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所以一定要买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以上是Find Law编的关于如何垫付和追偿强保赔付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