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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案例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4 13:45:02浏览127次

核心内容:通过对“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相关案例的分析,五六懂法网边肖为您解读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于2008年3月12日凌晨3点左右驾驶一辆现代轿车。在北京南四环从东向西行驶到马家楼时,李某与一辆朝同一方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导致三轮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被撞倒。李某立即驾车离开现场。牟林苏醒正在爬楼时,又被王某驾驶的一辆超速货车撞倒,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造成受害人被其他车辆撞倒,无法及时抢救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他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他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1款、《**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李某因造成交通事故被定罪。鉴于李某对受害人家属的经济补偿,他可酌情从轻处罚,以交通事故罪判处被告李某七年监禁。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判决,对一审法院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律规定不当,导致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分析】

在本案中,李某不反对构成交通肇事罪。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情形。进行以下分析:

一、被告李某的现代车撞上牟林的三轮车尾部,造成牟林受伤。李某不仅没有积极开展救援活动,还立即驾车离去。后来,他被王驾驶的货车撞死。公安部门的尸检报告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记录证实,林死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头部伤害。

二。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角度来看,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分为两个部分。 **节是李某打人后逃跑。受害者和被告负有同等责任。后一款是王某杀害被害人牟林,李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从以上两张事故责任书来看,李某导致摔倒受伤后逃脱,而则被王某杀死。被害人的死亡是李与王不断交往的结果。李的驾驶导致林倒在地上受伤,这是受害人林的情况,但不是死因。如果王开车小心,就不会有杀害林的严重后果。虽然在后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中,李负主要责任,王负次要责任,但这一认定只是澄清了李与王的责任界限,不能直接得出李对林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的结论。

3.根据0103010第5条第1款,“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在没有援助的情况下死亡的情形。根据刑法中的“谦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在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将肇事逃逸后其他外力造成的被害人死亡视为“逃逸致人死亡”,不符合刑法的本质精神。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可能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与被害人之死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规定不适用于被告人李某。虽然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并未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但其肇事逃逸行为却为受害人的死亡创造了条件。死亡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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