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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构成交通肇事罪,该案构成交通肇事罪么?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4 16:00:05浏览88次

作者:陈志勇

有这样一个案例,鲁无证驾驶的无照手扶拖拉机正在运输石粉。几只儿童起重机正在行驶。他们愤怒地抓起箱子里的石粉,扔向孩子们。

在右前轮前,一个被石屑击中的鹤孩子松手揉了揉眼睛。他不小心摔倒了,被碾死了。陆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鲁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认为鲁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前一种意见的理由是,首先,陆的行为发生在车辆运输过程中,陆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7条和第25条。在驾驶过程中,必须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通过。陆开车时分心,用石粉打孩子,导致孩子跌入车内死亡,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死亡的儿童起重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3条第4款的规定。正是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其次,陆某的行为发生在车辆运输过程中。他以一群不明身份的儿童为目标,危及公共安全。因此,陆某在本案中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孩子的死亡发生在道路交通中,但这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鲁的行为不是一起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本罪的犯罪构成可以看出,事故中不仅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且两者在刑法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违反交通法规是否是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本案中,陆无照驾驶,违反了交通法规,但这些行为并不是造成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陆某开车时应集中精力开车,但他的分心和打击并没有导致驾驶失误,从而导致车辆失控并撞上一名儿童。因此,分心驾驶不是儿童死亡的直接原因。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这是投掷和起重机的动作。儿童起重机本质上是危险的,但毕竟它们只是处于潜在的危险状态,这只能表明事故中的儿童有过错。但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陆某的投掷动作。鲁在开车时注意到一只儿童起重机,想采取措施阻止它。这是为了确保行车安全,没有任何故障。错误在于看到孩子的起重机后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措施,以及为了让孩子离开而扔石头粉尘恐吓孩子。然而,没有采取更好的措施,如暂时停车,以指责和敦促儿童离开。因此,孩子死亡的更直接原因是卢某用石粉打散的。这种行为对于开车来说并没有太大的错误,就像开车时抽烟、打手机等。而对于在起重机中的儿童来说则是危险的。正是因为这种行为,孩子们摔倒在地,被踩死。因此,造成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抛掷和吊起两种行为,而不是鲁的违章驾驶,造成车辆失控而造成事故。因此,并非道路交通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故都是交通事故。

此外,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等复杂客体,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谓公共安全是指整个社会的安全,而不是指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类人。行为人可能故意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但其后果,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必须是一种过失,必须指向未指明的主体,造成未指明的伤亡或物质损失。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有明确的对象并指向特定的人,则不属于交通肇事罪。如故意使用车辆作为工具故意打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伤害后,受伤者不积极治疗直至死亡,以避免调查。这些都发生在交通运行过程中,但刑事责任不能只追究交通事故,而应追究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陆某的罢工是针对鹤的孩子的,是针对特定群体的。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一般不会危及整个公共安全。因此,没有必要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而应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角度来看待鲁的犯罪,从而界定该罪。

那么鲁某的罪过是什么呢?陆某罢工的目的是为了孩子们停止起重机。他无意伤害孩子们,所以造成孩子们死亡是一种疏忽。石头灰尘的散射可能会引起人们的眼睛,这是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的。当沙粒进入起重机儿童的眼睛时,他们可能会松手揉眼睛,摔倒在地,受伤并被车辆碾过,这也是应该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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