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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不批捕条件,交通肇事罪不批捕条件是哪些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5 09:00:05浏览158次

今天是一个法制社会,许多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在我国,交通肇事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引发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五六懂法网总编辑将向您介绍有关交通肇事罪不批捕条件是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交通肇事罪不批捕条件是哪些

没有重大后果,驾驶员怀孕,有不适合监护病人等情形;如果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并且获得了被害人的理解,则不得批准逮捕。有重大疾病或女性司机在怀孕期间,从普奶期被捕。

第二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的,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款]

**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跑,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之一,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法施[〔2000〕33号)

为依法惩治交通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从事交通运输或者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事故;

(二)死亡三人以上的,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三十万元以上的。因交通事故造成多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构失效而驾驶机动车的;

(四)明知是无牌照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6)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调查。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逸,致使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旅客教唆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作为交通事故罪的共犯处罚。

第六条交通肇事后,肇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或者遗弃,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教唆、强迫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伤亡或者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百三十四条、**百三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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