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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以宵雨 时间:2021-07-05 14:46:55浏览88次

自首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量刑的具体体现,已被我国刑法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自首,悔过自新,不至于躲在社会上继续作恶。轻举妄动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从而获得更多的线索和证据,有助于及时侦破案件,进行正确快速的审判,减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投入,有效惩治犯罪,保护被害人,维护社会稳定。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国共和国刑法》第67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自首的构成:“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这一规定,同时犯罪的人有 (1)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犯有自首罪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条规定,它毫无例外地适用于现有的罪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符合上述条件时是否以及如何认定自首,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办案和结案的不同。

一种想法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是法律义务。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必须向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报告处理。鉴于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肇事人特定身份的告知义务,即使肇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也不能视为向公安机关自首或主动自首。只能认为是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人,可以认为是认罪态度良好,从轻处罚的情况。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为自首。如果行为人在事件发生后没有逃逸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上述第一种观点所述,不应视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从轻处罚;发生事故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对于后者,虽然《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应当小于前者。

第三种观点是: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如果肇事人在事发后不逃逸,不保护现场,不抢救伤者和财产,不主动向办案机关报案或者自动自首,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作案人逃逸后主动向办案机关报案,并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也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作者首先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在案发后未逃逸,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情节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都等于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我国刑法中的自首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下的一切罪行,对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分子也应当如此,没有不适用交通肇事罪或者适用例外的特别规定。对于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肇事犯罪分子,侵犯了犯罪分子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我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规定“肇事者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是所有交通肇事人的义务,但在交通事故中,大多数不构成犯罪。《刑法》规定的自首是对所有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交通肇事罪虽然是交通事故的结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交通事故中,并非全部都能构成犯罪,部分后果不太严重的,可以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人应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法定告知义务的约束。这个义务不是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不考虑自首是合适的。这种通知义务是针对一般交通事故的。只要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处理,也是社会公德的体现。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人在事发后逃逸,拒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罚,不适用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犯罪。在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中,没有告知义务,只有自首情节,只有自首情节,是法定从轻情节。所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告知义务不能代替刑法中的自首规定。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程序不能混为一谈,可以利用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定交通事故案件中对犯罪人自首的认定,可以减轻或减轻《刑法》规定的自首处罚条件的适用。

第三,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公安机关自首,防止犯罪人被剥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合法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罚犯罪人的具体体现。正确认定自首情节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情节的规定,防止了法官意志的任意性,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表现。

自首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量刑的具体体现,已被我国刑法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自首,悔过自新,不至于躲在社会上继续作恶。轻举妄动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从而获得更多的线索和证据,有助于及时侦破案件,进行正确快速的审判,减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投入,有效惩治犯罪,保护被害人,维护社会稳定。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国共和国刑法》第67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自首的构成:“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这一规定,同时犯罪的人有 (1)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犯有自首罪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条规定,它毫无例外地适用于现有的罪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符合上述条件时是否以及如何认定自首,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办案和结案的不同。

一种想法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是法律义务。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必须向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报告处理。鉴于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肇事人特定身份的告知义务,即使肇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也不能视为向公安机关自首或主动自首。只能认为是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人,可以认为是认罪态度良好,从轻处罚的情况。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为自首。如果行为人在事件发生后没有逃逸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上述第一种观点所述,不应视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从轻处罚;发生事故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对于后者,虽然《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应当小于前者。

第三种观点是: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如果肇事人在事发后不逃逸,不保护现场,不抢救伤者和财产,不主动向办案机关报案或者自动自首,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作案人逃逸后主动向办案机关报案,并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也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作者首先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在案发后未逃逸,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情节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都等于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我国刑法中的自首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下的一切罪行,对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分子也应当如此,没有不适用交通肇事罪或者适用例外的特别规定。对于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肇事犯罪分子,侵犯了犯罪分子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我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规定“肇事者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是所有交通肇事人的义务,但在交通事故中,大多数不构成犯罪。《刑法》规定的自首是对所有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交通肇事罪虽然是交通事故的结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交通事故中,并非全部都能构成犯罪,部分后果不太严重的,可以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人应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法定告知义务的约束。这个义务不是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不考虑自首是合适的。这种通知义务是针对一般交通事故的。只要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处理,也是社会公德的体现。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人在事发后逃逸,拒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罚,不适用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犯罪。在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中,没有告知义务,只有自首情节,只有自首情节,是法定从轻情节。所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告知义务不能代替刑法中的自首规定。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程序不能混为一谈,可以利用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定交通事故案件中对犯罪人自首的认定,可以减轻或减轻《刑法》规定的自首处罚条件的适用。

第三,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公安机关自首,防止犯罪人被剥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合法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罚犯罪人的具体体现。正确认定自首情节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情节的规定,防止了法官意志的任意性,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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