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交通肇事一定会判实刑吗,交通肇事被判处实刑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有姝美 时间:2021-07-05 17:06:57浏览15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一)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均为事故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

三人以上死亡,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多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的;

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

为了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下,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且均为事故责任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

六人以上死亡,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一)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均为事故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

三人以上死亡,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多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的;

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

为了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下,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且均为事故责任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

六人以上死亡,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