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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车肇事父亲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交通肇事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7 08:55:02浏览91次

在他父亲的默许下,一名11岁的女孩开车上路,不幸撞倒了四名在路上行走的老人,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近作出一审判决:女孩的父亲犯了交通事故,被判处三年监禁,缓刑四年。

2004年7月13日19: 00左右,居住在大庆市东湖区的四位老人牟阳等人在区内天湖路散步。他们肩并肩走在人行道附近的路上。突然,一辆丰田吉普车从他们身后驶来。四个老人当场被撞倒在地,两人死亡,两人受伤。

天湖路是一条很宽的路,可以同时容纳8辆车。据目击者称,当时吉普车的速度并不快,很容易绕过老人,只需稍微转向一边。

肇事者是一名11岁的女孩,一名五年级小学生。肇事车辆的司机王某是其父亲,也是大庆石油管理局青矿工程监理公司的专职司机。

根据王某后来的叙述,女儿那天晚上求王某去学开车,得到了王某的同意。

因此,女儿在王某的指挥下发动汽车,以每小时30至40公里的速度向前行驶。当她的女儿看到路边的行人时,她按了喇叭以避开他们,但是几个老人并不在乎。看到距离越来越近,女儿慌了。当王发现危险时,抓住方向盘,突然向左转,为时已晚。

事故发生后,警方调查证实该车辆的司机负有全部责任。因为肇事者还年轻,责任由他的父亲承担。王经检察机关批准被逮捕。

10月13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制造交通事故。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检方指控王酒后驾车,将自己11岁的女儿无证驾驶的汽车交给女儿,导致两人死亡,两人受伤。根据交警部门的确认,四名行人不负责任,司机负全部责任。王某作为司机的监护人,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事故罪。

法庭上有一场激烈的辩论。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的两起死亡和两起伤害不是被告王某造成的,而是其女儿的行为造成的。王某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此外,被告王某既不是造成事故车辆的车主或承包商,也不是他本人。他对女儿的驾车要求只是采取放任而不是支持的态度,因此他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是肇事车辆的固定司机。事故发生时,他应驾驶车辆,并有义务使用和保管车辆。王某知道女儿只有11岁,根本没有驾驶资格,就让她开车,造成了严重后果。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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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起诉,驳回辩护人关于王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意见。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认罪的良好态度以及他积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能力,他可以得到较轻的处罚。王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判决后,王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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