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45:45浏览89次
如果要立遗嘱,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己表示,并签字盖章。为了防止继承纠纷的发生,当事人可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继承公证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主要由以下三个原因造成:
首先,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律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在管辖权受理方面,上述四个管辖区是并行关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任何管辖区的公证机构进行申请。只要申请人向符合上述四个管辖范围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不得拒绝或推诿。立法意图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即使涉及不动产的内容,当事人申请的遗嘱公证也可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以及住所、惯常居所、行为地或事实地。因此,在理论上,同一当事人可以在全国各地的公证处公证遗嘱。
其次,公证遗嘱是遗嘱人单方面表达的遗嘱,只能在当事人死亡后生效。因此,在他有生之年,他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意志,即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撤销或改变原来的意志,从而导致原来的意志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法第42条规定,“立遗嘱人有几种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冲突的遗嘱。如果有经公证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经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此,即使从遗嘱公证的角度来看,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多次遗嘱公证,但最终生效的遗嘱只能经过最后一次公证。变更、撤销或新遗嘱可在原公证处或另一地点的公证处办理。然而,法律并没有要求在撤销变更遗嘱时必须撤回原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有几份内容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遗嘱。在继承之初,很难判断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立下的最后一份遗嘱。如果继承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意愿进行的,就很容易产生偏差。
其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在没有遗产扶养协议的前提下,才能办理遗嘱继承。虽然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但遗嘱继承不能反对遗产支持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因此,当死者生前与受扶养人有遗赠扶养协议时,即使死者对遗赠扶养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有遗嘱,他也不能先按照遗嘱继承,但仍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才能按照遗嘱处理。被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遗赠扶养协议,但遗产中仍有一部分未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的,对该部分遗产立遗嘱的,应当继承。这部分遗产可以通过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