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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怎么办理,公证机构建立公证遗嘱内部查询制度的意义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45:45浏览89次

如果要立遗嘱,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己表示,并签字盖章。为了防止继承纠纷的发生,当事人可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一些朋友会问,建立公证遗嘱内部查询系统有什么意义?下面,网站编辑会给你一个详细的介绍。近年来,我国公证业务发展迅速,公证数量呈指数级增长,而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数量却没有呈指数级增长,这使得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工作量不断增加,甚至超负荷运作,导致认证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下降。随着现代经济生活节奏的加快和人们对高效生活方式的追求,公证速度已成为必然趋势,公证质量将面临诸多考验。

首先,建立公证遗嘱内部查询制度是公证机构收集和审查公证证据的有效途径。这也是提高公证质量和效率的捷径。

一般认为,遗嘱公证完成后,对遗嘱继承进行公证是非常简单的。公证人只需根据遗嘱内容直接确定继承人。没有必要像法定继承那样要求当事人提供各种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死亡证明并进行核实。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遗嘱继承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不能因当事人有遗嘱继承公证书而减少。因为死者生前立下的遗嘱只有在死者死后才生效。然而,对于遗嘱继承,只有有效的遗嘱才能被公证。死者遗嘱的法律效力是适用遗嘱继承的必要条件。因此,公证机构必须按照继承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核实、调查和取证。为了验证遗嘱公证书是否为有效遗嘱,公证员需要当事人提供更多关于遗嘱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信息,并进行相关调查,以履行遗嘱有效性的确认程序。这一步骤是遗嘱继承权公证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遗嘱继承公证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主要由以下三个原因造成:

首先,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律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在管辖权受理方面,上述四个管辖区是并行关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任何管辖区的公证机构进行申请。只要申请人向符合上述四个管辖范围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不得拒绝或推诿。立法意图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即使涉及不动产的内容,当事人申请的遗嘱公证也可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以及住所、惯常居所、行为地或事实地。因此,在理论上,同一当事人可以在全国各地的公证处公证遗嘱。

其次,公证遗嘱是遗嘱人单方面表达的遗嘱,只能在当事人死亡后生效。因此,在他有生之年,他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意志,即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撤销或改变原来的意志,从而导致原来的意志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法第42条规定,“立遗嘱人有几种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冲突的遗嘱。如果有经公证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经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此,即使从遗嘱公证的角度来看,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多次遗嘱公证,但最终生效的遗嘱只能经过最后一次公证。变更、撤销或新遗嘱可在原公证处或另一地点的公证处办理。然而,法律并没有要求在撤销变更遗嘱时必须撤回原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有几份内容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遗嘱。在继承之初,很难判断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立下的最后一份遗嘱。如果继承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意愿进行的,就很容易产生偏差。

其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在没有遗产扶养协议的前提下,才能办理遗嘱继承。虽然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但遗嘱继承不能反对遗产支持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因此,当死者生前与受扶养人有遗赠扶养协议时,即使死者对遗赠扶养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有遗嘱,他也不能先按照遗嘱继承,但仍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才能按照遗嘱处理。被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遗赠扶养协议,但遗产中仍有一部分未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的,对该部分遗产立遗嘱的,应当继承。这部分遗产可以通过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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