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46:21浏览73次
遗嘱是人们生前和死后对财产事务的安排。意志必须以某种方式形成。
(a)公证遗嘱:
它指的是由立遗嘱人建立并经公证处公证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的法律要求是:
1)应用。一般来说,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其住所或居所的公证处申请遗嘱公证。
2)审查。公证处确认申请内容和遗嘱,签名盖章《遗嘱证明书》,注明日期,然后加盖公证处印章。
(2)自拟遗嘱:
也就是说,遗嘱人亲自订立的遗嘱,其法律要求是:
1)自拟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
2)立遗嘱人应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3)代写遗嘱:
它指的是立遗嘱人代表他人写的书面遗嘱。代表他人立遗嘱的法律要求是:
1)要求他人代其写遗嘱的立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立遗嘱人必须是成年人,智力正常。
2)代表人书写遗嘱时,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应代表人书写遗嘱,注明遗嘱的年、月、日。
3)遗嘱人、见证人和代理人应在遗嘱上逐一签名。
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代表本书参与遗嘱的制作,也就是说,他们既不能成为遗嘱人,也不能成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