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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如何立有效的遗嘱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46:25浏览103次

首先需要理解的是,遗嘱是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只要立遗嘱人的意图是真实的并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遗嘱的内容在没有立遗嘱人的继承人批准的情况下是有效的。此外,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以前没有生效,遗嘱人的继承人只有一种期待权。实际上,导致遗嘱无效的部分或全部原因如下:首先,它们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继承法》规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并且不得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此外,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紧急状态结束后,如果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记录方式立遗嘱,立遗嘱人应当立书面遗嘱或记录遗嘱,否则所立口头遗嘱无效。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二是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与其他民事行为一样,遗嘱对主体资格有一定的要求。《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遗嘱是建立在立遗嘱人能够有效表达其意愿的前提之上的。立遗嘱人必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人和受限制的人都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也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他没有立遗嘱的能力。遗嘱人可测性的确定是基于遗嘱人的意志。

三、遗嘱的客体存在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因为遗嘱是一种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开始具有法律效力。当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存在瑕疵(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权利瑕疵),自然不会产生遗嘱人希望在遗嘱中实现的法律后果。实际的损害很容易理解,也就是说,遗嘱中要处理的东西已经丢失,不存在了,所以自然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权利的缺陷包括:1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已经转让了他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立遗嘱人不再有处置东西的全部权利。2.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根本不属于立遗嘱人,因此遗嘱所涉及的这部分财产的处置不能实现。 第《继承法》号法第3条规定,公民可以在遗嘱中处分的资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书籍和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资产(主要包括证券和债权)。当一个公民立了遗嘱,他只能有权处置他的合法财产。如果他处置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这将是无效的处置,这将导致这部分内容无效。最常见的是遗嘱涉及共同财产、养老金、保险等。夫妻之间,因为这种财产具有强烈的个人性质并有其特殊性。因此,在立遗嘱时,应谨慎处理此类财产,以确保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置之前拥有全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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