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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已死孙子算遗嘱还是遗赠,爷爷遗赠孙子房产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1 20:15:02浏览76次

案情透露,林先生和他的妻子李老太有一子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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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他们的女儿结婚后,这两位老人一直和他们的大儿子以及他的三口之家幸福地生活在一起。该房屋的所有人是林老先生、李老太太及其儿子,他们购买了该公房作为房产。随着年龄的增长,林先生的健康状况每天都在恶化。因此,林先生和他妻子李老太太商量,打算给他们唯一的孙子立遗嘱。随后,林先生自己写了一份遗嘱,上面写着:“与妻子商量将房子让给他的孙子”,并在遗嘱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在遗嘱上注明了患病的时间和具体日期。不久之后,林先生的病情恶化,死于无效治疗。林先生死后,他的妻子李老太把林先生的遗嘱交给了他的孙子。由于他的孙子在大学里所学的法律,我知道林先生对自己的遗嘱在法律上被称为遗产。在咨询了律师后,我知道这笔遗产将由我自己接受,所以我的孙子向我的父亲和祖母,房子的另外两个主人,写了一份书面接受。林先生的女儿知道后,认为遗嘱中没有写明立遗嘱的日期,遗嘱内容中继承的“房子”也不清楚,她父亲想在他去世前,而不是在他去世后,将房子转让给他的孙子。由于父亲在死前没有履行诺言,遗嘱现在应该无效了。由于双方意见不合,无奈之下,林先生的孙子将林先生的女儿和其他人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子三分之一的产权。

评论

根据《继承法》,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置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自写遗嘱的有效性,虽然遗嘱没有具体的书写日期,但有其他相关日期。

此外,从现有证据来看,死者林老先生只有一个遗嘱。

遗嘱日期的不确定性不会导致与其他遗嘱的冲突。同时,遗嘱上有遗嘱人本人的签名,因此遗嘱应被认定为被继承人林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林先生的女儿说遗嘱中的“房屋”不清楚,但未能证明死者林先生名下还有一所房屋,因此“房屋”应认定为死者林先生惯常居住的房屋。综上所述,林老先生的孙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断

法院支持我们的观点,裁定林先生名下1/3的产权属于他的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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