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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遗嘱公证细则全文,遗嘱公证细则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3 10:10:03浏览147次

遗嘱公证涉及家庭和谐和尊重死者的意愿。为此,我国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遗嘱公证条例——细则》,以规范遗嘱公证的内容。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没有* *

《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已发布)

2000年3月2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的单方法律行为,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经过公证的遗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如果立遗嘱人难以亲自前往公证处,他可以书面或口头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到他的住所或临时住所。

第六条遗嘱公证由两名公证员共同进行,其中一人应在公证书上签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公证机构办理的,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适用于证人和立遗嘱人。

第七条申请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财产的产权证明,并附遗嘱中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公证员可以代为填写,并由遗嘱人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公证处受理其管辖范围内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员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立遗嘱人有权申请撤销公证员。

第十条公证员应当向立遗嘱人说明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关于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受到胁迫或者欺骗等。

第十二条公证员询问遗嘱人时,除证人和翻译人员外,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24条的规定制作笔录。谈话笔录应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a)立遗嘱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如果立遗嘱人是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或重病患者,也应记录他对事物的识别和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和与他共同生活的人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分割的财产是否归立遗嘱人所有,以前是否以遗嘱或者赠与、扶养协议的形式处分过,是否有担保、查封、扣押等所有权限制;

(4)立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遗嘱草案的订立时间、地点及过程,不论该遗嘱是由立遗嘱人本人或代表立遗嘱人所写,亦不论该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是否有任何修订或补充,以及是否有附带于遗产处置的条件。代理人的情况,是否签名、盖章或亲笔签名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立遗嘱人宣读或者由立遗嘱人宣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员和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遗嘱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地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地点、是否为共同所有或抵押等));

(三)处理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意见;

(4)如有遗嘱执行人,须清楚述明遗嘱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地址;

(5)立遗嘱的日期及立遗嘱人的签名。

一般来说,遗嘱不应包括与财产处置和处理死后事务无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遗嘱人对遗嘱没有修改或者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和签名日期真实。

遗嘱人对遗嘱或者遗嘱草案有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经整理、转录后,提交遗嘱人确认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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