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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口头遗嘱,立口头遗嘱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7 16:35:02浏览135次

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写遗嘱、书面遗嘱、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以下是每个人相关知识的汇编。欢迎阅读。一、口头遗嘱程序

立遗嘱人在遗嘱人面前找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立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内容。证人可以做记录,但由于情况危急,记录的内容不能由立遗嘱人修改或更正。证人不得作任何记录,以证人的记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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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口头遗嘱是一种遗嘱形式,当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危急情况而无法采用时,必须采用,而口头遗嘱是一种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缺乏最大真实性(或最有可能出错)的遗嘱形式,一旦危急情况解除,立遗嘱人可以以其他形式(如书写和记录)立遗嘱,口头遗嘱自然会失效。即使立遗嘱人没有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仍然无效。

二。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1)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紧急情况解除”且立遗嘱人未死亡,则口头遗嘱无效。如果濒临危险的立遗嘱人在获救后恢复了立其他遗嘱的能力,则口头遗嘱应被视为无效,并应以其他方式立遗嘱。

(3)口头遗嘱只有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才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1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的人。“有利益关系的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二,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共同经营人也应被视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不能被视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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