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2 14:40:03浏览105次
遗嘱意味着继承。
这是可能的。
口头遗嘱很常见,也最容易引起争议。为了减少关于口头遗嘱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紧急情况解除”且立遗嘱人未死亡,则口头遗嘱无效。如果濒临危险的立遗嘱人在获救后恢复了立其他遗嘱的能力,则口头遗嘱应被视为无效,并应以其他方式立遗嘱。
(3)口头遗嘱只有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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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号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有利益关系的人有两种:一种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二,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共同管理合伙人也应被视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不能被视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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