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3 07:40:04浏览142次
当家里的老人去世时,还有一个大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遗产该去哪里?虽然死者有遗嘱,但没有经过公证。这份遗嘱有效吗?王为您整理了遗嘱继承的相关知识,以消除您的疑虑。什么是遗嘱?
所谓遗嘱,是指在立遗嘱人生前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立遗嘱人的财产或其他职务进行个人处分,并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遗嘱是基于立遗嘱人单方面意愿的法律行为,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遗嘱行为能力,也不能立遗嘱。
三、遗嘱的成立不能代表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并应由立遗嘱人本人作出,不得由他人代表。如果是代表别人写的遗嘱,也必须由我自己签字。
四、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此外,需要两名以上的证人来见证这一情况。紧急情况解除后,如果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记录的形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无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去世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死后财产所有权问题所作的处分,在生前可以变更或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条件。
如果立遗嘱人事实上没有死亡,但在人民法院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相关法律条件下宣布立遗嘱人死亡后,立遗嘱人也具有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立遗嘱人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在短时间内再次出现,相应的财产可以返还给立遗嘱人;如果需要很长时间,如两年以上而财产不能返还,受益人应在其利益范围内为遗嘱人的基本生活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遗嘱可以采取以下五种形式:
我公证了遗嘱
公证遗嘱应由立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要求遗嘱人亲自向住所地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嘱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的,可以要求公证处派人到遗嘱人所在地进行公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立遗嘱人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处办理。
特点:
1.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遗嘱可以基于立遗嘱人的单方面意愿而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遗嘱的成立不能被代表。要代表他人写遗嘱,必须在遗嘱上签字,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准备材料:
房产证(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产权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如涉及房地产)可在公证处办理。如果公证员认为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缺陷,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他们将要求当事人提供专业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自拟遗嘱
一份自拟的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和签署,注明立遗嘱的年份、月份和日期。没有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拟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自拟遗嘱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制作:
(1)立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立遗嘱人应当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不仅能够真实地表达立遗嘱人的意愿,而且能够防止他人伪造、篡改和增加遗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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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遗嘱人须在其遗嘱上指明书写的年、月、日及地点。 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果不同书面遗嘱的内容有矛盾,则以以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立遗嘱的时间有时可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3)立遗嘱人签名。
(4)如遗嘱有任何更改、增补或删除的要求,须在更改、增补或删除的内容旁注明更改、增补或删除的字句,而更改、增补或删除须分开签署。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公民遗书中关于死后个人财产处置的内容,确实是死者的真实意思。如果有人在上面签名并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而没有相反的证据,他可能会被视为一份自己写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