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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口头遗嘱效力认定比普通遗嘱更严格

来源:遗嘱继承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3 10:30:03浏览109次

孙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由于时间不够,他没有留下书面遗嘱。当他的孩子来看他时,他只是口头解释了他的财产在他死后应该如何分配。

请问,口头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有效吗?

答:口头遗嘱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立遗嘱人没有订立任何其他形式的遗嘱或遗赠协议;2.立遗嘱人处于危机状态,不能以其他方式立遗嘱;3.要求两个以上的证人作证。

口头遗嘱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有效,遗产的分配自然按照遗嘱进行。应当注意的是,当遗嘱人的危机解除时,口头遗嘱将自动丧失其效力。

遗嘱必须由具有可测试性并符合法定要求的人订立,这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立遗嘱的能力被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在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之前,至少需要两名非受益人作为证人。一般来说,两个证人中的一个将是协助立遗嘱的律师楼的合伙人,而另一个将是上述律师邀请的合伙人(通常是相邻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使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

有效要求

遗嘱的有效要素包括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

遗嘱有效性的形式要求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的事实。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就无效。这里提到的遗嘱有效性要素仅指遗嘱有效性的基本要素。

首先,测试者必须具有可测试性

可遗嘱性是指自然人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法律能力。遗嘱是民事行为,创作者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即遗嘱能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遗嘱行为能力。因此,立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取决于遗嘱成立的时间。在遗嘱成立时,如果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即使遗嘱人后来丧失了遗嘱能力,遗嘱也不会丧失其效力。反之亦然,达拉斯至大礼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立的遗嘱仍然无效,即使他以后有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这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置其财产的真实意愿,因为真实意愿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原则上以立遗嘱人为准。

在胁迫或欺骗下订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如果遗嘱被篡改,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不得取消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中国第《继承法》号法律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没有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项规定是强制性的。取消没有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人没有保留没有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在处理遗产时,立遗嘱人应将必要的遗产留给继承人。剩下的部分只能根据遗嘱中确定的分配原则来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应为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不仅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也是对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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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遗嘱人拒绝

五、遗嘱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的民事行为无效。如果遗嘱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其内容违反了社会道德,则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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