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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效力待定 权利人诉求法院依法确认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连如之 时间:2021-07-22 00:18:06浏览122次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或者指定被继承人生前的有效遗嘱的权利。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需要确认《分割遗产协议》效力的案件。

王光达和颜群是夫妻,他们生了两个儿子,王建贵和王艳。王光于2010年5月18日去世。现在王光达在中国农业银行昭通市分行镇雄县支行南光路支行有存款人民币8,220.99元(大写:捌仟贰佰贰拾玖分整),存折账号为24-03860110047969。父亲光大去世后,王建贵在父亲去世前与母亲颜群、弟弟王艳协商了8,220.99元的定金事宜,被告人颜群、王艳自愿放弃该房产的分割权利。王建贵确认遗产分割协议有效,并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建贵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昭通市分行镇雄县支行南光路支行的存款共计人民币8,220.99元(大写捌仟贰佰贰拾玖分整),归原告王建贵所有。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继承前为分割就本案而言,法院应当确认颜群、王艳在继承开始后、继承分割前所表达的真实意思

作者: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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