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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来源:财产继承作者:伦月桂 时间:2021-07-22 03:08:09浏览78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962年4月9日,收到你的请示。我院原则同意你院关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的几个继承问题的意见。

附件:

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说明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到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几个问题。我们认为:

(1)如果一个人的生母与另一个人结婚,当生母死亡时,另一个人再次结婚,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及其第二个妻子没有亲属关系,一个人对另一个夫妻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如果一个人在另一个人及其第二任妻子去世前被称为继父母,并且已经履行抚养义务,则应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继承其遗产。信上说,一个已婚妇女已经结婚多年,虽然她称另一个人和他的继妻为继父母,但她没有履行抚养他们的义务。另一人及其继妻为五保户,生育、抚养、死亡费用由大队支付。因此,一个人不能享有另一个人及其继妻子的继承权。应作为五保户的财产处理。

(2)已婚女儿愿意尽抚养父母的义务,有继承权。如果父母以前是五保户,女儿要偿还大队支付的所有生活费,以后父母的所有生活费全部由女儿负责。

(3)已婚女儿未尽到赡养亲生父母义务,亲生父母为五保户的,其死后遗产作为五保户财产处理。(见1958年3月29日国务院给司法部的复函“五保户去世后的遗产用于安葬费用,其余部分死者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转入合作集体所有制作为公益金”。)请说明上述意见是否正确。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96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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