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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法律事件,未登记结婚彩礼返还2019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7:03:02浏览108次

张和李(化名)很快就认识了,所以按照当地的习俗,在2014年7月7日举行婚礼是很方便的。婚礼前,男方按照当地习俗给女方5万元彩礼,三枚金质(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价值9500元。今年5月,双方因故分手,分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和三金,总值5.95万元,女方拒绝返还。

张提出的主要理由和法律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除婚约是女方提出的。 (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李不同意返还的原因是,虽然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我们已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公众也认为我们是“合法”的夫妻,男方支付的部分彩礼已经作为嫁妆购买。

审判长认为,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但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不能一概而论。 (1)数额较小的礼物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送的礼物一般不能退回; (二)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婚礼习俗,双方已同居两年的;或者有孩子不满两年的,一般可以不退; (3)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礼已按习俗办理,同居不满两年的,应综合考虑解除婚约过错责任大小、同居时间长短、彩礼转化、物品珍贵程度等因素,按比例酌情返还。

张和李属于第三种情况。经韩城法院调解,李同意返还彩礼12000元及三金。达成协议后,李在法庭上履行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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