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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流程,登记结婚需要什么材料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1 07:45:03浏览145次

8月6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欧阳离婚;被告欧阳某应返还原告人民币24500元。

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欧阳某于2008年7月8日由吉安县玫瑰婚介所介绍认识,原告于认识第二天向被告支付3000元,用于购买电动车。2008年7月22日,原告因双方取得结婚证,向被告支付了1.5万元的礼金。当天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都结了两次婚。2008年8月2日,被告主张清偿债务,原告以现金支付被告9500元,但双方婚后并未同居。因此,原告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欧阳某离婚,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全部现金2.7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和被告都已婚,相识不到一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前基础差。婚后双方没有同居,没有确立关系。原告陈某与被告欧阳申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婚前支付被告3000元购买电动车,应视为原告送给被告的礼物,原告请求退钱,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支付的彩礼15000元,婚后支付的彩礼9500元。原告付款的目的是为了与被告结婚并生活在一起。但由于双方没有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同居的,应退还已付彩礼”,这一请求也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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