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1 09:03:02浏览97次
近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因继父参与彩礼全过程,实际收取彩礼6.2万元,被判处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与被告宋(女,再婚)于2013年1月28日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同居前,原告给被告宋某家彩礼6.2万元。在传递彩礼时,媒人会数一数,交给被告人宋的继父。之后被告宋用这个彩礼买了一些衣服和化妆品,花费不多。之后双方外出工作,但因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4年3月自动解除同居关系。由于双方返还彩礼纠纷未果,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彩礼3.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双方共同生活之前,根据农村传统习俗,原告于向被告宋支付的彩礼金额较大,合理的婚姻生活费用不多,应酌情返还彩礼。本案中,被告宋的继父参与了彩礼的全过程,实际收取了彩礼,因此宋的继父应该是一个合格的被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第3条、《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宋返还彩礼2万元给原告,被告人宋的继父对返还彩礼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农村地区执行彩礼相当困难。通常,当法院判决时,妇女要么离开,要么没有财产可执行,或者由于其他情况,案件无法解决。为了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与案件相关的符合条件的被告(如女方父母),并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实现请求人的上诉权,这也是适用《婚姻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二)》的主要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