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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嫁妆,嫁妆一般都有什么

来源:结婚彩礼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1 10:30:04浏览58次

给娶了女儿的男人彩礼,给娶了女儿的女人陪嫁,这不仅是时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中国古代婚姻程序中有“六礼”说。接受,要名字,接受,邀请,欢迎。现在的彩礼相当于古代礼制中的征,是六礼中必不可少的礼物。本案是关于“彩礼”的诉讼。原告赵茹、被告钱楠,案由:离婚纠纷。

二、案例

2002年6月,经人介绍,赵茹爱上了钱楠。2003年2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为意见不合经常吵架。2004年2月16日,经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无子女抚养,无财产和分割,无债务可处理。女方婚前将彩礼14500元和首饰退还男方,嫁妆归女方。后来又补充说,女方再赔偿男方2500元。一桩婚姻本该在这里结束,但县民政局却从来没有想到,双方持调解协议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局以男方没有身份证为由拒绝办理。在民政局无法离婚,赵茹向法院起诉。原告赵茹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他向被告支付了13000元的嫁妆,并欠下了1500元的欠条。嫁妆寄回娘家时,她当着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面付了这1500元,收回了欠条。但被告仍然要钱,去他母亲家闹事,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被告归还了他的金项链、金手镯、手机等个人财物。

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前为女方花费了约3万元(含嫁妆)。根据调解协议,女方应返还嫁妆14500元及首饰,并赔偿另2500元。但女方至今只交了1500元,余额还没交。所以要求支付余额。放弃了女人的珠宝。

三.试验

一审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调解和解无望,双方同意离婚,遂告知离婚支持。关于婚前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经镇法律服务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返还彩礼和珠宝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应履行且实际已经部分履行。现原告称已返还彩礼14500元及首饰。因为被告否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以只能假设只退了1500元。2004年6月2日,一审法院裁定:1。原告赵茹与被告钱楠离婚;二、原告返还被告结婚前的彩礼13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3.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4.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金项链、金手镯、手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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