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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能否作为剥夺婚姻共有财产的条件?

来源:复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20:59:01浏览127次

【摘要】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共同生活,并以是否离婚为条件剥夺女方个人在原婚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这个协议有效吗?通过对协议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表面上是离婚协议,实际上是同居协议;通过对协议内容的分析可以得出,财产处理条款是附条件尚未生效的赠与协议;通过对协议目的和效力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它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此外,从良好习俗的角度来看,以财产和责任相威胁的方式限制妇女再婚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这一约定应视为无效。

[关键词]离婚,同居,附条件赠与,违法善良风俗,无效

翁某(女)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6月18日同意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上写着:“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离婚后男女双方同意不离家,女方再婚前家庭财产由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女方再婚后,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自愿归男方所有。如果婚前家庭财产归男方所有,再婚的妻子不能分享婚前家庭财产……5。离婚后,男女双方都可以再婚。女方再婚的,必须搬出去住,孩子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双方各承担一半抚养费;6.女方再婚的,离婚前拥有财产的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翁认为以再婚为条件剥夺夫妻在的共同财产,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无效条款,要求共同财产为商品房,解决了女儿的抚养问题。双方协商不成,翁向我院申诉。

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是原被告与被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协议有效,双方的协议是自愿的、合法的;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与被告之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协议无效,女方再婚是否被用于限制和限定原被告与被告结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并对原告再婚附加苛刻的财产条件,应该说是对原告婚姻自由的限制,是以其他手段干涉原告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这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所以,应该是[1]

这个案子很有意思。表现为当事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与婚姻自由的交叉融合。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和婚姻自由时,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干预。要理解和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必须认真分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不再存在。2008年6月18日,双方同意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所以,从法律关系来看,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这是分析本案的前提和基础;

【摘要】离婚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存在同居关系,并以再婚与否为条件剥夺女方个人在原婚姻财产中的份额。这个协议有效吗?通过对协议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表面上是离婚协议,实际上是同居协议;通过对协议内容的分析可以得出,财产处理条款是附条件尚未生效的赠与协议;通过对协议目的和效力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它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另外,从好的习俗来看,这是不合理的

翁某(女)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6月18日同意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上写着:“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离婚后男女双方同意不离家,女方再婚前家庭财产由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女方再婚后,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自愿归男方所有。如果婚前家庭财产归男方所有,再婚的妻子不能分享婚前家庭财产……5。离婚后,男女双方都可以再婚。女方再婚的,必须搬出去住,孩子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双方各承担一半抚养费;6.女方再婚的,离婚前拥有财产的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翁认为以再婚为条件剥夺夫妻在的共同财产,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无效条款,要求共同财产为商品房,解决了女儿的抚养问题。双方协商不成,翁向我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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