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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条件,无效婚姻的种类

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5 19:56:02浏览154次

所谓结合,是指男女结合,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要求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是以永远生活在一起为目的的男女结合。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婚姻。相反是违法的,是法律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患婚前不宜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的;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这一规定表明,即使当事人已经处理,触犯了法律,婚姻仍然没有法律效力,是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配偶再次结婚,构成重婚,重新缔结的婚姻无效,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杨和张于1996年结婚,第二年生了一个儿子杨。杨和雷相识于2001年,不久他们就以夫妻的名义租了一套房子。2003年7月,杨以虚假材料与雷结婚。张以重婚罪向人民法院起诉杨。法院认定杨犯有重婚罪,宣布杨与雷的婚姻无效。

二、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无效婚姻。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病和早已确立的伦理观念的要求,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是各国婚姻法的普遍做法。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所以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的任何婚姻都应该是无效婚姻。所谓“亲戚加亲戚”的婚俗,在我国很多地区早已流行。特别是以前表兄妹结婚很普遍。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必须禁止。

第三,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中国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人,应当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预防和避免疾病的传播和遗传,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造福后代的健康。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先天性痴呆和一些被证明不值得结婚的传染病尚未治愈的人。

以上四种情况,重婚和禁止结婚的血亲造成的婚姻无效是绝对的。 第三种、第四种情况,结婚时不符合结婚条件,后来阻碍结婚的原因消失的,婚姻不视为无效。如果他在结婚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他在结婚后已经治愈。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来双方均达到结婚年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婚姻无效情形消失的人民法院在申请时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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