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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结婚证办婚礼彩礼,已同居多年、但仍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如何

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5 20:20:02浏览134次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修订版《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想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根据该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应通过登记、颁发和获得结婚证来建立。未完成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提出的“应当重新登记”,主要是针对符合条件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增加的是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对于这样的问题,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现实地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第30号法律:

1.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实质要件时起计算;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必备条件,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重新登记结婚的,按关系处理;

婚姻重新登记规范了事实婚姻和同居现象,即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的基本要求。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求,仍视为事实婚姻,不符合事实婚姻要求的视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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