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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哪些情形不予登记结婚?

来源:结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5 20:43:02浏览150次

根据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登记并出具;离婚的要取消。当事人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建立夫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a)没有到达;

(2)非自愿;

(三)有配偶的。

(四)三代以内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依法禁止结婚或者中止婚姻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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