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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全文解释:第三十五条【复婚】

来源:复婚作者:捷涵梅 时间:2021-09-15 01:57:03浏览138次

婚姻法解释: 第三十五条【再婚】。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

【解说】这篇文章是关于再婚的。

再婚是指离婚的男女双方和解,重新登记结婚,恢复夫妻关系。

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复婚的,可以通过办理复婚登记恢复夫妻关系。再婚登记程序与婚姻登记程序基本一致,男女双方应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再婚登记。办理再婚登记时,应当将离婚证原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再婚登记。在办理再婚登记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重新颁发结婚证。撤销离婚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重婚。对于再婚当事人,一般不再要求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双方离婚后同居而没有办理再婚手续的情况。那么,此时婚姻关系的效力是什么呢?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结婚、离婚、复婚的公民,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因此,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可以说是法律不承认婚姻的效力,这种同居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是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被法律承认为合法婚姻。 第二,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也没有赡养对方的义务,因为他们没有办理再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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