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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与孩子无抚养关系吗?再婚对前任孩子有抚养义务吗

来源:复婚作者:桑曼凝 时间:2021-09-15 07:22:04浏览80次

结婚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均可登记结婚。如果男女双方都是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可以复婚。再婚时,通常是和自己的孩子或对方的孩子住在一起。那么,再婚和孩子无关吗?下面,五六懂法网将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的解答。

1.再婚和孩子无关吗?

继父或继母是指孩子给母亲的继母或父亲的继妻的地址。继子女是指妻子与前夫或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孩子。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由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以及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结婚造成的。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继母及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与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相同,继父母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主要体现在由继父母承担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教育费用。或者即使没有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也为继子女提供了教育和生活照料,可以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申请再婚有什么特殊规定?

(1)中国离婚公民在中国申请再婚,如果其之前的婚姻关系是根据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在外国解除的,其离婚证(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得到我国人民法院的承认。被裁定认可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以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不需要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决予以承认,但必须由他居住的国家外交部或外交部,的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在中国申请再婚的离婚外国人,必须出示离婚证。如果之前的婚姻是根据当地法律通过外国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前配偶的国籍证明。

如果前配偶是中国,公民,其离婚证(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得到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和承认。被裁定认可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前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以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不需要经过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但必须经过本国公证处公证,经过本国在外交部或外交部,的授权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直接由本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三)持有中国人民法院一审离婚判决书的一方申请再婚的,应当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中国驻外使领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所在国公证、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的离婚证认证手续,为长期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应报国内审批。

第三,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其遗产,因为受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法定的虚拟血缘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遗产

(1)继子女在经济上支持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中帮助继父母。

如果继子女在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已经长大并分居,或者在生父或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是由其祖父母抚养教育,且继子女没有履行赡养扶助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赡养关系,继子女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五六懂法网寻求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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