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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不按劳动法规定劳动时间,遵守《劳动法》,私企无例外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6 21:10:02浏览89次

[简报]

1993年8月,某地方的一家私营家具厂雇用了李和邓两名工人,从事家具油漆和家具装卸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了劳动合同。李的月薪是800元,邓的月薪是500元。

合同期限是四个月。到年底,当施工期结束时,老板只会在当年的10月和11月支付工资,并要求这两名工人帮助抢一批工作,阻止他们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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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两个人在生产劳动中浪费了原材料,并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同时,他们扣留了自己的行李和身份证。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老板向李、邓全额支付了应得工资,并赔偿了拖欠的工资,承认扣留行李和身份证的错误;李和邓付出了一定的原材料损失。

[案例研究]

该私营企业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劳动法》第五章第50条规定,工资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个人,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私营企业也应遵守。该私营企业在该年年底施工期满时只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这显然是一种扣减,是对工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第二,《劳动法》第三章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当立即终止。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劳动合同可以续订。这家私营企业与工人签订了为期四个月的劳动合同。

这是对的。劳动合同在当年年底到期时,如果企业生产需要,职工继续工作,应在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然而,企业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行李和身份证,要求工人从事另一批工作,不让他们回家。这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劳动者的不满。

第三,企业要求对生产劳动中的工人浪费原材料进行补偿。这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如果工人在生产中由于粗心大意和责任心不强而浪费原材料,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企业要求赔偿一些损失是合理的;另一方面,一些地区的企业和单位经常以浪费原材料和损坏生产设备为借口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这是应该反对的。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首先要重视对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的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的法制教育,使他们自觉依法办事,这不仅有利于劳动者,也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重点教育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便当他们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根据法律程序申请仲裁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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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陈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汉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常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代表劳动者要求工伤赔偿、职业病赔偿和辞职经济补偿)等案件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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