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9 21:25:02浏览132次
1、基本事实一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是原企业改制后成立的法人实体。2002年11月初,机械公司与原企业职工李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到12月4日,双方签署了另一项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机械公司向李支付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未向李收取该单位的培训费。协议签订后三年内,李不得从事机械公司类似产品的生产,也不得在生产类似产品的企业工作。在协议达成的同一天,李得到了经济补偿。2003年1月,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12月4日的协议无效,理由是该协议是胁迫性的。仲裁裁决不支持双方之间的协议,机械公司在期限内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有效。2.办案意见对这个案件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裁定本案驳回原告的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请求应得到支持,以确认协议的有效性。持第一种意见的主要原因是,首先,本案不是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及相关理论,劳动争议是指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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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应被确认为有效的主要原因是,首先,该案件是一起劳动争议。虽然双方在11月份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并未就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因此,12月4日达成的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协议应被视为对双方签订的11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补充,由此产生的争议应被视为劳动争议。其次,在处理案件时,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审查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首先,该协议是否违反了国家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