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2 09:25:03浏览62次
“劳动争议发生日期”一般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下列案件应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日”: (1)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送达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日。如果雇主不能证明,劳动者主张其权利的日期即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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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三)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具体日期,则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劳动者不能证明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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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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