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13:50:04浏览96次
如何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要求工会或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解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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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1案情简介:7月25日,刘到一家冶金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的最后期限为7月25日至7月24日。推荐阅读:劳动仲裁程序及注意事项刘在加入公司时是一名行政助理,然后是一名兼职营销助理。双方同意刘谋的月薪为人民币。1月22日,某冶金公司以刘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发生冲突、影响公司工作为由,以刘违纪为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刘..点击阅读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协商不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
今年年初,开发区一家物业公司聘请赵担任保安。当物业公司准备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时,赵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他不在家,不能在烟台长期工作。赵的举动当时没有引起雇主的注意,所以劳动合同的签订被搁置。
无独有偶,开发区的一家电子厂从南方招聘了几名农民工,其中几名提出不要求单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发誓要给企业写一份书面证明,证明自己不要求企业缴纳保险费。唯一的要求是要求企业在月工资中设立“适当的补偿点”。考虑到现在不容易招到工人,雇主不为他们支付社会保险,这降低了劳动力成本,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主要原因在于工人本身。因此,这家电子工厂每月为这些工人支付200多元的补贴。不料,半年后,这些员工突然提出单位没有为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集体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
针对这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开发区劳动仲裁人员指出,赵的劳动争议案件是一个典型的“违规”案件,赵以看似合理的理由将企业引入非法状态,从而因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获得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后一种情况是由企业对法律的无知造成的。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专门签订了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协议,但由于这些做法违反了法律法规,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一旦工人们抱怨或提出投诉,即使有更多值得理解和同情的理由,雇主们也无法逃避他们的法律责任。针对这些问题,雇主只有依法有效地雇用工人,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工人恶意维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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