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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适用法律,追索劳动报酬应以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吗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0-30 07:50:03浏览118次

在司法实践中,当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往往会发生生产纠纷,劳动者在追讨劳动报酬时,一般要向执法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那么追索劳动报酬应该基于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吗?以下网络小系列通过案例回答读者。[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李。

被告(反诉原告):姜谋洲。

2005年12月,被告(反诉原告)姜谋洲聘请原告(反诉被告)李为其开车,月薪1000元。2007年2月,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因周雇佣了另一名司机,与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终止雇佣关系。原告李(反诉被告)、被告姜(反诉原告)已驾车14个月,被告已支付工资7000元,但仍欠7000元。2008年3月,原告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劳动费用。被告提出异议,理由是原告在与他一起开车时丢失了他的证件包,造成了损失。

2008年4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李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5月5日,被告(反诉原告)姜谋洲向法院提起反诉。为了证明丢失的证明文件包及造成的损失,被告(反诉原告)姜慕洲提供了证人姜慕慧、江、惠及四份汽车修理销售单予以证明。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称,2005年12月5日,我与被告姜某周签订合同,由他驾驶,月薪1000元。到2007年2月,被告给了我14,000元的工资,但只给了我7,000元,还欠我7,000元,还有债务。经过多次提醒,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为此,我在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姜慕洲辩称:我欠被告7000元是事实,但主要原因是原告2006年6月20日与我一起驾车时,我丢失了我的证明包,其中包括购车发票、车辆保修卡、保修合同、道路运输证等。造成我的损失,所以我扣除了7000元的劳务费,但我没有写欠款,所以我不同意偿还。因此,我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李赔偿我的直接经济损失5490元,补发全部丢失的文件,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清楚,事实清楚。被告姜欠原告工资7000元/周,是事实。李要求补发工资是合理合法的,应予支持。姜慕洲反诉李遗失礼券包,造成经济损失5490元,要求责令补发全部遗失的礼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证据不足,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因此,他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的反诉无法成立,法院拒绝支持,应予以驳回。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姜谋洲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阿利支付工资70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姜谋洲的反诉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的反诉能成为他不付工资的理由吗?

[法律分析]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中,劳动报酬追偿纠纷最为常见。一方面,工人完成工作任务后,最关心的问题是他们能否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在现实中,有许多雇主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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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导致了劳动报酬纠纷的增加。

本案中,被告姜谋洲以月薪1000元聘请原告李代其驾车。原告李为其工作14个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务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法律履行义务。”原告和被告之间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作为债权人,被告作为债务人。此时,原告应得到14,000元的赔偿。然而,被告姜谋洲仅向原告支付了7个月的工资总额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工人。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在原告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被告不能扣除或拖欠原告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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