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7:55:43浏览87次
加班工资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需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的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增加额外劳动的工人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那么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1.加班工资的支付基数:
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工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概括起来有两种:
1、按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最基本的工资,反映了职工岗位或技能相对固定的价值。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法律依据是老办发《劳动法》(第289号)部分条款说明的第44条:“本条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的基本工资。”实际上,大多数人的工资远远高于基本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似乎有点不公平。因此,出现以下方法,并根据当地法规实施:
2、符合当地法规。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广东省有特殊规定。详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1)如果安排工人延长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其每日或每小时正常工作时间150%的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每日或者每小时正常工作时间200%的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其每日或者每小时正常工作时间300%的工资。
上述条款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
实际上,雇主支付给工人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释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包括以下项目:
1.延长工作时间和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澄清说,工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础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以约定为准。
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劳动者安排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他应得到不少于其工资300%的报酬。
三、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工资;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未按劳动合同或国家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雇主应该规范雇佣,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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