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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费短缺,如何解决我国现阶段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7:55:56浏览81次

摘要:目前,我国尚不具备设立以“三税”为税基、以收入为税基、以财产为税基的新的教育税的条件。唯一可行的办法是以营业额为税基开征教育税。为了解决现阶段地方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我国必须借鉴国外开征特殊教育税的做法,开征教育税。教育税税基的选择已成为教育税设立的重中之重。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税收可分为营业额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自然资源税。目前,我国地方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对“三税”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因此,我们在开征教育税时,也需要将收费改为税收,从而为税基的选择增加一个“三税”。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税收中性,保证税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对行为和自然资源征收教育税显然是不可行的。目前,教育税税基的选择只能是:直接费改税,以“三税”为税基开征教育税;全面开征财产税作为教育税;模仿美国开征教育所得税的做法;将当地销售税设置为教育税。

一是以“三税”为税基开征教育税

目前,我国以收费名义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是以“三税”为基础的。在开征教育税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把直接费变成税,把以收费形式直接征收的教育费变成以税收形式征收的教育税。这样,直接收费很容易变成税收,也可以解决原有教育收费刚性不足、征管力度不够等问题。然而,当直接费改为税收,教育税建立在“三税”基础上时,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1.在“三税”基础上征收的教育税受流转税的限制。没有可靠的税源保障,收入规模太小,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首先,流转税的减免会造成教育税这一附加税的流失,给地方财政教育收入带来损失。其次,我国流转税主要税种的设计不合理,这将影响教育税的来源。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交叉征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务机关征管混乱,使得一些纳税人投机取巧,钻税法漏洞,进一步影响了教育税的税源。 第三,以“三税”为基础征收教育税的纳税人仅限于部分有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税收征管范围狭窄。此外,该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三税”,税率是“三税”的3%。税基小,税率低,征收的教育税有限,难以满足教育发展资金的需求。在教育税仍不能满足教育经费需求的情况下,为了弥补一些地方教育经费的不足,一些地方将重新征收教育费,导致税费并存和教育经费多渠道筹集。

2.教育税是以“三税”为基础的,税收要素不是独立的。新设立的教育税作为地方财政筹集教育经费的主要渠道,在促进城乡教育发展、提高全民教育质量和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分税制的要求,新设立的教育税应作为教育基金,专款专用。如此重要的一种税种是附加于其他税种的附加税,必然导致税基狭窄、税源有限,进而影响税收的收入规模,这与税收在支持地方教育发展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也违背了开征教育税的初衷。

3.各地筹集的教育经费数额不均衡,这将加剧各地教育经费的差距。如果教育税是根据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来计算和征收的,那么“三税”的税率就有很大的不同,比如最高消费税是45%,最低营业税是3%。在一些产业结构简单、工商业不发达的地区,税源不足,教育税收很少,入不敷出;然而,在一些产业结构复杂、产品高税收的地区,如生产烟酒产品的城市,税源相对丰富,因此教育税是充足的。此外,中央支付国库的单位,如铁路,将与营业税一起集中支付教育税。地方政府不能按“三税”征收教育税,地方教育经费不予补偿。同时,对企业来说,存在着巨大的不公平税收负担。“三税”税率的巨大差异使得生产高税收产品的企业在教育税上的税负较高,而生产低税收产品的企业在教育税上的税负较低,生产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在同一纳税环节上要重复缴纳教育税。

4.现行的分税制将使教育税的征收和管理更加困难。由于新设立的教育税是“三税”的附加税,没有其应有的独立性,将给征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首先,分税制与实际征管相矛盾。由于教育税是地方税,根据分税制的要求,教育税应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但是,按照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铁道部等中央企业和各金融保险公司由总行统一核算,统一缴纳营业税。教育税必须与营业税一起缴纳,从而使教育税成为一种共享税;如果教育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将成为多头税,给纳税人带来不便。 第二,由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很难明确掌握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如是否全额申报、是否减税等。在税务检查中,如果不检查增值税和消费税,可能会丢失教育税;如果对国税局征收的“两税”进行检查,不仅会增加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量,还会增加国税和地税之间的矛盾。这样,就人为地难以征收和管理教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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