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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值班可以拒绝吗,职工周末在单位值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2 19:35:02浏览168次

【基本情况】侯于2005年8月进入供电局从事农村电工工作。截至2007年12月28日,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侯在供电所从事配电作业,主要从事0.4千伏配电网的运行维护,月薪1000元。由于需要确保供电网络的安全和畅通,供电局要求所有员工在节假日期间在宿舍接电话。发生电网故障或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通知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安排紧急抢修。向供电局值班员工支付值班津贴。2008年5月,侯因加班工资拖欠辞职。随后,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供电局支付加班工资52572.15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赔偿金3000元。仲裁败诉后,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供电局支付加班费。

[双方观点]

侯认为,他于2005年8月进入供电局从事农村电工工作,供电局经常安排他周末加班,但拒绝支付加班工资,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供电局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因公司拖欠工资辞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公司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供电局表示,员工周末在宿舍接电话不是加班,而是值班,所以供电局不需要给侯支付加班工资。与此同时,供电局向员工发放了值班津贴。因此,供电局不需要支付侯的加班工资,供电局也不欠侯的工资,侯辞职的公司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申诉人,即王的要求是以供电局没有向他支付加班费为中心的。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应该是侯周末在宿舍接电话时是否值班。

值班时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

[律师案例分析]

一、值班和加班的概念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加班一般是指雇主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自己的工作。然而,义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缺乏法律依据。一般认为,责任是指雇员根据雇主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承担某些非生产性和非工作性责任的责任。一般来说,职责是指与劳动者自身职责无关的工作,或者与劳动者自身职责有关但非生产性的工作,可以在工作期间休息,如看门、接电话等,因为安全、防火、节日防火、防盗、紧急公务等原因。

第二,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首先,工作特点和任务不同。尽管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值班和加班都负有某些责任,但在值班期间,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工人在非工作时间承担某些非生产性和非工作性的责任。加班是由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工人继续在原来的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做自己的工作。

第二,调整规格不同。值班时,仍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加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

第三,工作报酬的支付基础不同。职务报酬标准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规定。加班工资由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直接规定。

第四,时限不同。值班时间没有限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个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由此可见,判断加班和值班的主要依据是看工人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他们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3.应该交税吗?

一般认为,在工作期间,工人不直接从事劳动,没有工作任务,他们仍然在休息。因此,工作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雇主也不应该支付加班费。然而,无论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巡逻,主要是安全和值班时间之间的事务(或联系)。如果发生事故(如盗窃、火灾等。)值班,应当及时处理或者通报;否则,如果由于值班人员的失职造成企业财产和物品的损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看出,他的职责是重要的,而不是展示。要求他承担这种责任而不支付他的工资,是一种严重的责任与利益的失衡,侵犯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受益权。因此,当工人被安排值班时,有必要向他们支付报酬。但是,毕竟责任不等于加班,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责任费或责任津贴的标准,应根据雇主的相应规章制度执行。

四.对这一案件的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电力事件,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供电局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后轮流在宿舍接电话,这应该是非生产性的。对侯来说,这份工作不是他自己的工作。因此,不能认为安排他在周末接电话属于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做自己的工作,所以他不应该加班,而应该值班。同时,供电局也给侯发了值班津贴。因此,在本案中,侯没有加班,供电局也不需要支付他加班工资,所以没有拖欠工资,所以侯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而由于没有拖欠工资的事实,侯的被迫辞职不能成立,所以他的经济赔偿要求缺乏事实根据,不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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