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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加班有加班费吗,自愿加班有加班工资吗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8 20:00:07浏览101次

“雇主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人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雇主必须支付加班费;劳动者自愿代替用人单位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加班工资。人才市场报道: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已经渗透到我们的工作中。出于各种原因,有时我们不得不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加班工人支付加班工资。

但是这种加班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加班由上级安排。如果是“自愿加班”,雇主可能不承担加班费。

毕先生是一家外资公司的职员。他每天都努力工作,那天的工作任务不是在8小时内完成的。为了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毕先生在下班后主动加班。

一年后,毕先生无法忍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合同期满后,他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毕先生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并对加班制度有其他规定;公司没有安排毕先生加班,毕先生延长工作时间是自愿行为。该公司无法单独支付加班工资,并拒绝了毕先生的要求。毕先生不同意该公司的声明,双方发生了争执。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该条规定表明,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规范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可以自然地制定不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加班审批程序,并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成为企业管理和争议解决的依据之一。此外,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标准工时制度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根据上述标准工时制度,这就是小时工资制度。

实行小时工资制的雇主对支付加班工资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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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2年5月31日,严被中方委派到一家合资公司工作。2002年10月18日,合营公司聘任严为公司总经理,年薪15万元,另加交通通讯费。今年6月16日,由于合资公司股权调整,颜某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在办理辞职和交接工作时,公司..点击阅读

新公布的第《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号法令规定:“如果雇主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人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他们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日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工资应按不低于其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上述规定表明,雇主必须支付工资标准的150%、200%和300%等加班工资的前提是“雇主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人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如果雇主安排加班,雇主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雇员自愿代替雇主加班,雇主不得根据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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