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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加班工资支付标准,长假过后话加班工资支付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9 09:15:03浏览86次

春节假期过后,加班工资的支付无疑成为许多节日加班人员关注的焦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在节假日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这不仅是对这些员工的经济补偿,也是对他们在这个特殊日子无法与家人团聚的精神补偿。然而,长期以来,企业和员工之间一直存在着如何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以及谁能得到加班工资的争议。本杂志重点关注读者关心的与加班工资相关的一些问题,并进行实例分析,希望能为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一些参考。

如何识别加班是否计算在内?

2009年8月1日,李以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调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加班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加班申请表》由个人填写,由个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总经理报人力资源部签字后生效。未经批准的加班不计算在内。”虽然李提供了打卡记录,但他并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加班手续,也没有提供部门经理批准并由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和总经理签字的证据。因此,李的加班申请被仲裁委员会驳回。

声明:雇主必须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人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雇主的安排是决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在法律意义上就不是加班,雇主也没有义务支付加班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明确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果发生争议,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仲裁或司法机构一般会审查雇主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规定需要批准加班的,劳动者声称有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应当要求劳动者就批准的加班和加班内容提供证据。

如果工人只提供打卡记录来证明他们加班,他们通常不被支持。

专家们倾向于将雇主和工人确认的出勤记录作为判断加班是否存在的依据。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如果劳动者否认其真实性,劳动者也应指出其真实性并给出相应的证明,而不是仅仅辩称考勤记录上没有签名。但是,雇主的规章制度规定,考勤记录必须由员工签字才能生效,或者可以得出结论,考勤记录需要由员工签字才能从考勤记录中生效,双方均无异议。

单位可以强行安排补假吗?

一家物业公司的工程部主要从事设备维修,有30多名员工。自2008年8月以来,几乎每个人都被分配了额外的加班,有时甚至通宵工作。然而,除了法定假日的三倍工资外,我从来没有在工作日和周末拿到过加班费。目前,共有六人集体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公司支付近39万元的加班费。其中一人因合同到期而辞职,另一人提出终止合同,其余四人愿意留下。目前,劳动仲裁尚未进行,但公司意外告知员工,2010年1月,每人休假28天,仅安排3天上班。

声明: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第1款,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工作日加班不低于劳动者本人的小时工资标准。

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你在休息日加班而不能安排补休,你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其中,劳动者的每日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劳动者的小时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8)。

应当指出,如果雇主安排工人在工作日和法定假日加班,他们必须按照法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通过安排补假来弥补。但是,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安排劳动者补休,另一种是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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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10年1月安排28天的补假没有错。但是,劳动合同期满后辞职的员工,公司没有安排补休的,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前辞职的员工,公司未安排补休的,可在法律规定的30天提前通知期内安排补休。如未安排补休或劳动合同立即解除,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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